2018年8月2日 星期四

教師學期中出國一事

有關會員詢問:「教師於學期中出國,需要請示機關首長以及跟學校報備嗎?」


本會再次澄清:教師於學期中出國,不需要「請示機關首長」或「跟學校報備」。

理由如下:

1.出國屬憲法保障人民之遷徒自由,非以法律不得限制。

2.行政程序法定義之法規命令,需有法律授權;例如《教師請假規則》就是《教師法》授權教育部訂定的。然而,目前聽到有關「限制教師出國」的說法,並無任何法律授權的法令依據。

3.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年11月8日局考字第0910036018號書函,已將《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》已修正為《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編審要點》,其中「非因公務出國部分之報核程序」業已刪除。

4.教育部101年10月29日臺人(二)字第1010190892號的函釋(附件檔)

【說明三】說得很清楚:「…(教師)請假規則對於教師得請事假之『理由』,法無明定(也就是說,請事假不用註明理由),是教師如欲請事假出國觀光,尚無違反請假規則規定之疑慮;…」

另外,教育部之前曾發佈的「學期中不得以事假出國」函釋(教育部88.08.06(88)人(二)字第88091712號函重申88年的教育部94.10.11 台人(二)字第0940131963號函),也在這份函釋的【說明四】中再次宣告「不再適用」。

總之,教師請假應回歸《教師請假規則》為依循,始符法制 。

當然,請(事)假的核准權在學校(校長);還有,必須完成請假手續才能離校。

但這些並不表示「事假必須註明理由」或「出國必須請示或報備」。

至於,學期中「請假出國觀光」可能有「外界觀感」的問題,那就是當事人必須要自行評估,與法律規範無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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